食品包裝出口歐盟美國的要求
食品包裝是食品商品的組成部分。食品工業過程中的主要工程之一。它保護食品,使食品在離開工廠到消費者手中的流通過程中,防止生物的、化學的、物理的外來因素的損害,它也可以有保持食品本身穩定質量的功能,它方便食品的食用,又是首先表現食品外觀,吸引消費的形象,具有物質成本以外的價值。因此,食品包裝制程也是食品制造系統工程的不可分的部分。但食品包裝制程的通用性又使它有相對獨立的自我體系。
歐盟(歐共體)關于食品包裝的技術法規
76/211/EEC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預包裝產品的法律的理事會指令。該指令是比較實用和覆蓋面廣的技術法規。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裝或標簽標示的量。范圍在不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間。實際的量允許有誤差,但有限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基本要求的范疇,由指令直接規定產品的質和量是順理成章的。
90/496/EEC和2003/120/EC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和關于90/496/EEC食品營養標簽的修正案,是對營養食品的基本要求。規范的標簽是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首要條件。關于一般食品標簽見第五章。
89/109/EEC、2002/72/EC等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理事會指令。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主要受關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紙。在歐盟,玻璃和金屬被認為是惰性的(實際上是這方面的技術成熟)。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出口包裝材料,歐盟的相關法令很多。
89/109/EEC提出了總體要求,其中有兩個具體的轉移類型,允許透過極限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質、1kg的食品)。2002/72/EC的頒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和7個修正案,并且修訂了2002/17/EC,對轉移采取了與89/109/EEC不同的量綱,并且特別關注與薄膜復合的材料,允許透過極限為l0mg/dm2(10mg的任何物質、1dm2的包裝材料)。82/711/EEC中規定了測試方法。歐盟法令對PVC沒有規定具體的轉移量,但78/142/EEC規定了食品包裝材料氯乙烯單體允許量為0.701mg/kg,80/766/EEC規定了檢測方法。